離婚訴訟、一般民事、共有物分割、遺產分割、不動產訴訟、 合建契約審閱
離婚訴訟、一般民事、共有物分割、遺產分割、不動產訴訟、 合建契約審閱
夫妻離婚時最常見、金額也最大的爭議之一,就是房子。
尤其常出現這幾種情況:
「房子是婚前買的,但婚後兩個人一起繳房貸。」
「頭期款是我爸媽出的,房子卻登記夫妻其中一人。」
「房屋只登記先生名下,太太是不是什麼都拿不到?」
這些問題不能只看房屋登記。
如果房屋登記在先生名下,原則上房屋所有權就是先生所有。
但「房子是先生的」不代表離婚時一定完全不用計算。
如果房屋是婚後有償取得,它的淨值可能列入先生婚後財產,再與太太的婚後剩餘財產比較。
反過來,如果房屋在婚前就已取得,房屋本體原則屬婚前財產。
原則上,單純市場漲價不等於婚後財產。
例如先生結婚前買房1,000萬元,離婚時市場價值已經1,800萬元。
這800萬元如果只是受到房地產市場、經濟環境等因素影響的價值增加,實務原則上不會因為發生在婚姻期間,就全部變成婚後財產。
但是如果婚後把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租金是另一個問題。
這是民法第1030條之2最重要的情形。
例如:
先生婚前買屋:
房屋價值1,000萬元
婚前房貸600萬元
婚前淨值400萬元
結婚後先生用婚後薪資陸續償還房貸本金200萬元。
這200萬元如果完全不處理,就會出現一個問題:
本來屬於婚後的收入,被拿去減少婚前房屋的負債,等於增加先生婚前財產的淨值。
因此法律要把帳「還原」。
簡單記:
婚後財產拿去還婚前債務 → 已清償部分加回婚後財產計算。
所以不是把婚前房屋拿來分,而是把婚後收入拿去增加婚前資產淨值的部分重新計算。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就曾處理婚前借款由婚後帳戶清償,以及其中部分資金是否其實來自父親贈與的問題。
不一定。
法院真正會問的是:
父母究竟是贈與自己的子女,還是贈與夫妻兩人?甚至其實是借款?
因此父母出資購屋案件,證據非常重要,包括:
如果父母當年只是拿一筆現金出來,十年後才說「那300萬元本來只送給我兒子」,實務上的舉證困難會高很多。
準備離婚財產協議或訴訟前,至少先整理:
第一張:房屋取得時間。
婚前還是婚後?
第二張:所有權。
登記誰名下?是否共有?
第三張:資金來源。
頭期款、每一期房貸來自哪裡?
第四張:基準日價值及負債。
房子值多少?房貸剩多少?土地可能涉及哪些稅負?
離婚時判斷房屋,絕對不能只看:
「房子登記在誰名下?」
真正的關鍵是:
什麼時候買的?誰出錢?錢從哪裡來?房貸誰還?父母的錢是贈與還是借款?離婚基準日時還剩多少淨值? 這些問題才真正決定夫妻剩餘財產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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