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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未成年選任監護人

2025/1/2

一、何時需要為未成年選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是為了保障其生活與財產安全,特別是在父母無法履行責任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當出現以下情形時,需選任監護人:

  1. 父母死亡:如父母雙亡且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指定的監護人拒絕擔任。
  2. 父母失能:父母因失蹤、長期服刑或重大疾病無法行使監護權。
  3. 父母不適任:若父母的行為涉及濫用親權、對子女造成重大傷害或虐待,或有其他重大原因無法行使親權,法院可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
  4. 停止親權的情況:
    • 父母濫用親權。
    • 父母對子女有重大傷害或虐待。
    • 父母有其他重大事由無法繼續行使親權。

注意:停止親權並非永久性措施,當停止原因消失時,父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停止親權,重新取得親權資格。

案例:
小明的父母因長期酗酒且對他造成心理與身體傷害,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後,法院依職權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同住的祖父母因此自動成為小明的法定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資格及程序
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當父母無法履行親權時,以下親屬依序擔任監護人,且不需法院裁定:

  1.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2.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兄姊。
  3.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自動取得監護權的程序:
法定監護人資格由戶政機關認定,無需法院介入。只需提供戶籍謄本及證明文件,證實與未成年人有同居事實即可。

案例:
小明的父母因車禍身亡,他與爺爺奶奶共同生活。戶政機關透過實地查訪確認其同住條件後,為爺爺奶奶登記為小明的法定監護人。

  

三、需由法院選任的情形

當無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不適任時,需由法院選任適當的監護人。以下為法院選任監護人的主要程序:

  1. 聲請人資格:
    • 未成年人本人。
    • 四親等內的親屬(如叔伯、姑姨、兄姊等)。
    •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1. 法院考量因素:
    • 最佳利益原則:考量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親子關係及監護人照顧能力。
    • 穩定性與意願:如未成年人與某位親屬有長期生活關係,法院可能更傾向該親屬擔任監護人。

案例:
小明的父母因濫用親權,法院依民法第1090條停止其親權。法院經調查後,裁定由小明的姑姑擔任監護人,因姑姑具有穩定收入且有良好的照顧能力,能確保小名健康成長。

  

未成年監護制度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為核心,結合法律條文與實際情況來選定監護人。當父母失去親權或不適任時,法定監護人可依法自動取得監護資格,無需法院介入;而在無法定監護人或特殊情況下,則需由法院裁定選任適當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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