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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中,當法院拍賣或扣押債務人財產後獲得金額,該如何分配給多位債權人?此時「分配表」的制度就扮演關鍵角色。本文將以條列方式詳解:
當有兩位以上債權人參與強制執行,法院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1條至41條規定,製作「分配表」,記載每位債權人應分得的金額與順序。此分配依據下列原則:
🔍 實例說明:
若債權人 A、B、C 三人同時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完成拍賣程序後,將根據其債權數額及是否具優先權,製作分配表決定各自受償金額。
若當事人認為分配內容有誤,例如:
則可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提出異議。
🕒 期限:
必須在「分配期日前一日」提出。
例如:分配日為 10月28日,則最遲須在 10月27日前提出異議書狀。
📝 提出方式:
⚠️ 提醒:
若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將視為同意分配表內容,不得再爭執。
若法院未修改分配表,則表示異議尚未終結。此時,提出異議者須進一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 期限:
❗ 重要:若未在時限內證明已起訴,視為自動撤回異議,不得再主張。
🔍 舉例:
債權人 A 發現債權人 B 被分配的金額過高,侵蝕自己應得部分,A 應於分配日前一日提出異議書,說明 B 的債權有誤或不應分配。若法院當日未修正,A 應在10日內起訴 B,並向執行處提交已起訴證明。
👨⚖️ 延伸補充:
若原本已有就相同事由的訴訟進行中,可提出訴訟中案件號碼及證明給執行法院,無需重複起訴。
但是否屬於相同事由、是否可免再提訴訟,判斷上極具專業性,建議尋求律師意見,避免誤判導致程序失效。
「分配表異議」是一項程序性強、期限短的法律行為。錯過時限或程序錯誤,將導致權益重大損失。
✅ 建議:
📞 如您正面臨分配表爭議,歡迎立即聯繫我們的律師團隊,提供專業法律意見與訴訟協助。👉 LINE|點我立即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