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立遺囑?】台灣合法有效遺囑撰寫全攻略(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
🪪 遺囑是指人在生前,依法律規定預先表達自己於死亡後財產分配、權利義務及其他安排的法律文件。其效力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是確保遺產依其生前意願處理的重要依據。
✅ 遺囑的功能與重要性
✍️ 遺囑不僅關係財產,更關係到家人之間的和諧與法律保障,其主要功能如下:
- 財產分配:明確指定財產如何分配給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慈善機構。
- 安排個人意願:如喪葬形式、指定遺囑執行人等。
- 避免爭議:合法遺囑可減少親屬爭產糾紛,保障遺囑人遺願。
📜 台灣合法立遺囑的五種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
台灣《民法》第1189條明定五種合法立遺囑方式,遺囑必須符合其中之一形式才具法律效力,以下逐一說明:
✍️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遺囑人需親自手寫全文,並:
- 記明 年、月、日
- 親自簽名
- 若有增刪、塗改,須註明修改處與字數並再簽名
✅ 優點:簡便不費成本,具私密性。 ⚠️ 注意:須親筆書寫,打字或他人代筆都無效。
🖋️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流程如下:
- 由遺囑人當面向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
- 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
- 公證人筆記、宣讀、說明後,由遺囑人確認內容
- 全體簽名,記明年、月、日
✅ 優點:法律效力強、糾紛機率低。 ⚠️ 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可按指印並由公證人記明事由。 📍 僑民可於我國駐外領事館辦理。
📦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 立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在封縫處再簽名
- 向公證人與兩名以上見證人提出
- 若非本人書寫,須陳述代寫人姓名與住址
- 公證人記明年、月、日後,全體簽名
✅ 結合自書與公證的保障方式。 ⚠️ 不具密封格式但符合自書要件者,視為自書遺囑。
✍️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 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
- 遺囑人口述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並宣讀、說明
- 遺囑人確認後簽名(或按指印)
- 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全體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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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 僅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立遺囑時適用。
口授方式有兩種:
方式一(筆記式):
- 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
- 由一人筆記遺囑內容與年、月、日,簽名完成
方式二(錄音式):
- 遺囑人口述姓名、內容、日期,由見證人全體錄音
- 當場封存錄音帶,並簽名封縫
⚠️ 根據《民法》第1196條:若遺囑人事後具備其他方式,3個月內未重立遺囑即失效。
📌 小提醒:如何讓遺囑具備法律效力?
- 一定要依照法律所規定的五種形式擇一執行
- 建議請律師協助擬定或見證,避免因程序錯誤無效
- 保留至少一份原本並告知信任家人或律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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