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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為何要先調解?

趙澤維律師 2024/10/28

  

家事案件中的調解程序旨在以非對抗方式解決家庭紛爭,避免過早進入法院訴訟所帶來的對立,並在保護當事人及家庭成員的同時,減少法院資源的耗用。我國《家事事件法》對多數家事案件採行「調解前置主義」,即當事人在請求法院裁判前,需先透過調解程序進行協商,只有在調解不成立時才進入正式的法院審理程序。以下為家事案件須先調解的原因及其具體運作方式:

1. 調解制度介紹

家事調解制度是由法院提供的專業調解服務,調解委員(通常為具有法律、心理或社會、教育服務背景的專業人士)協助當事人對家庭法律紛爭事件進行協商。調解委員透過中立角色,幫助當事人在和諧的環境下充分表達意見,從而協力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調解前置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通過非對抗的方式解決紛爭,減少進入訴訟後可能產生的對立情緒,並有助於家庭成員間的溝通和理解。

2. 哪些家事案件需要進行調解

在家事事件法規定下,絕大多數家庭紛爭案件須在訴訟前經調解程序,涵蓋的範圍包括:

  • 婚姻相關:如離婚、分居、婚姻無效或撤銷。
  • 親權和探視權:子女監護權、探視安排等親子問題。
  • 扶養費和撫養義務:包括子女扶養費、配偶扶養等財務支持議題。
  • 財產分割:婚姻或其他家庭關係中的財產分配問題。

少數家事事件如保護令申請、死亡宣告、監護宣告等則不需經過調解,可直接請求法院處理。這些事件通常涉及緊急狀況或特定的法律效果,直接進入訴訟程序能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即時權益。

3. 調解的流程

調解程序設計目的在於讓當事人有公平的協商機會,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 單純聲請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單純聲請調解,法院會分案指派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安排調解期日:法院安排雙方出席調解會議,地點在法院進行。
  • 調解會議進行:調解委員先介紹調解流程,雙方當事人各自陳述立場與需求。調解委員引導雙方就爭議點協商,並提供具體建議。部分當事人會委任律師陪同,亦可僅由律師出席調解(離婚事件如有意離婚,當事人應親自調解)。
  • 協商與談判:調解委員根據爭議點引導雙方進行協商和談判,若有必要可個別進行單獨會談,以利更深入了解雙方需求。
  • 確認協議與記錄:若雙方達成共識,調解委員會將協議內容記錄並由書記官繕打成正式筆錄,再由法官確認後,雙方當事人簽字後,調解即成立並具法律效力。

4. 調解的好處

家事案件調解的好處顯著,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 節省時間與成本:調解通常比訴訟更迅速且成本低,避免了冗長的法院審理,降低當事人經濟負擔。
  • 降低對立情緒:調解是非對抗的協商過程,當事人能夠以更和諧的方式表達,減少敵意,特別適合處理親子、撫養、探視等長期關係。
  • 增強自主性:相較於法院的判決,調解讓當事人擁有更多主動權,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可共同擬定更符合需求的方案。

5. 調解的效力

一旦調解成立,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即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對於涉及離婚、撫養、探視安排、財產分割等事項的家事案件,調解成立後即具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只有在協議內容存在法律無效事由(如欺詐、脅迫等情況)時,當事人才有可能主張撤銷或無效,否則需按協議履行相關義務。


透過家事前置調解制度,當事人能在訴訟前嘗試和平解決爭端,這不僅減輕法院的審判負擔,也有助於家庭成員間長期關係的維持,促使家庭紛爭得以圓滿解決。在家事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選擇請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律師在家事調解中扮演著重要的支持角色,不僅協助當事人理解調解程序的法律意涵,還能就協議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建議,避免當事人在不利情況下妥協。此外,律師具備的法律知識與談判技巧,能幫助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有效表達需求與立場,增強協議的穩定性和執行力。在處理涉及財產分割、撫養責任或親子安排等複雜問題時,律師的專業建議特別關鍵,能協助當事人擬定周全的協議內容,確保協議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兼顧雙方的實際需求和未來利益。透過律師的協助,家事調解不僅能更順利進行,當事人也能更有信心地履行協議,避免未來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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