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一般民事、共有物分割、遺產分割、不動產訴訟、 合建契約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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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離婚財產不是一人一半
很多人以為:「結婚以後賺的錢,就是夫妻一人一半。」
這其實不是台灣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夫妻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時,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存續期間,不論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仍然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及處分。
真正發生「剩餘財產分配」,是在離婚、配偶死亡等法定財產制消滅時。
因此必須先分清楚兩個問題:
**現在這項財產是誰的?**看所有權。
**離婚時這項財產要不要拿來計算?**看夫妻剩餘財產制度。
兩者完全不同。
一、夫妻剩餘財產怎麼算?
最簡單的概念是:
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婚後債務=各自剩餘財產
再比較兩人的差額,原則上由財產較少的一方,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例如:
先生婚後財產1,200萬元,婚後債務200萬元,剩餘1,000萬元。
太太婚後財產500萬元,婚後債務100萬元,剩餘400萬元。
雙方差額600萬元,因此原則上太太可以請求:
600萬元÷2=300萬元。
所以不是先生的1,000萬元直接切一半,而是比較雙方「剩下多少」之後,再平均差額。
二、婚前財產要不要分?
原則上不列入。
例如結婚前已有:
原則仍屬婚前財產。
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
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原則視為婚後財產。
例如婚前已經有一間房子,婚後房價從1,000萬元漲到1,800萬元,房屋本身及單純市場漲價原則仍屬婚前財產。
可是如果婚後把這間房子出租,每月收到租金,租金的法律性質就不同。
所以:
婚前房子本身不用算,但婚後收的房租要算。
三、婚後繼承、父母贈與的財產要不要分?
民法明文排除:
因此,一方婚後繼承父母留下的一間房屋,房屋本體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
但如果繼承後出租房屋取得租金,租金屬於婚後財產。
夫妻彼此贈與也是常見問題。最高法院實務原則上認為,配偶間真正的贈與仍屬「無償取得」,原則排除於剩餘財產計算。
四、房子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另一半就完全沒有權利嗎?
也不一定。
房屋登記誰名下,主要解決的是所有權問題。
如果先生婚後用薪資購屋,房子只登記先生名下,婚姻中房屋原則是先生所有,太太不能直接說:
「房子有一半是我的。」
但離婚時,這間房屋的婚後淨值可能列入先生的剩餘財產,再與太太的剩餘財產比較。
所以:房子是誰的,與離婚時房子的價值要不要算,是兩回事。
五、家事勞動沒有收入,就沒有貢獻嗎?
不是。
夫妻剩餘財產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承認婚姻中的貢獻不只有薪水。
法院依法可以考量:
因此,全職照顧家庭的一方不能只因為「沒有薪資收入」,就被認定沒有婚姻貢獻。
六、剩餘財產一定都是一人一半嗎?
「差額平均分配」是原則,但不是任何情況都機械地一半。
如果一方長期不負擔家庭生活、未照顧家庭,甚至有大量揮霍、賭博或其他情形,造成平均分配明顯不公平,法院依法可以調整甚至免除分配額。
但這也不是處罰誰外遇、誰對婚姻破裂有錯。
法院真正判斷的核心仍是:對婚姻共同生活及財產形成有多少協力與貢獻。
七、剩餘財產請求有時間限制
這一點非常重要。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
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後2年
以及
法定財產制消滅後最長5年
的期間限制。
因此,不宜等到離婚多年後才開始調查財產。
結論
夫妻剩餘財產案件真正困難的地方,不是「除以二」,而是:
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後財產?哪些是繼承或贈與?房貸怎麼算?財產基準日是哪一天?有沒有被移轉或隱匿?
一個分類錯誤,就可能讓最後計算結果相差數百萬元。能在婚姻終止時保障彼此的權益。若有婚姻財產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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