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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案情概述:
該案由聲請人母親(我國籍)提出,指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親權確定裁定涉及違憲問題,並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此案件牽涉到未婚父母雙方甲與乙(母我國籍、父義大利籍)之間關於未成年子女丙的親權行使與負擔的糾紛。母親聲請指出,法院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未充分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未尊重其意願,且未保障其於裁定程序中的陳述意見權利,這些行為違反了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權保護的基本原則。
法律爭點與程序:
法院在判定監護權歸屬時,應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其中之一的因素即為「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參照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2款)。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亦明確規定,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應提供未成年子女表達意願的機會。
案件的主要爭點在於法院是否在未充分審酌未成年子女丙的意願與其實際生活情況下,進行了可能改變其生活環境的裁定,從而構成對其人格權及人性尊嚴的侵害。聲請人甲強調,法院裁定未給予未成年子女丙表達意見的機會,且裁定內容未考量其在台灣已適應多年的生活,這些都應受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所保障。法院認為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判決中,應以其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然而,該案的裁定卻顯示法院忽略了這一重要原則。
母親在此過程中曾提起數次訴訟和抗告,試圖阻止父親將丙帶出國(回義大利)。最終,最高法院駁回了母親的再抗告,維持原裁定(也就是法院駁回禁止父親帶丙出國的要求),使母親提出憲法訴訟,指控此裁定違憲。憲法法庭在審查過程中,著重分析了法院在交付未成年子女的暫時處分程序中,是否充分保障其表達意願的機會及程序權益。
憲法法庭的觀點與判決重點:
憲法法庭的判決結論:
憲法法庭最終判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確定裁定在程序上未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未聽取其意見,也未能適當考量其最佳利益,構成對其人格權及人性尊嚴的侵害。該裁定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與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因此應予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要求其在重審時重視未成年子女的意願與最佳利益。
分析與啟示:
這個判決強調了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的案件中,法院應如何在程序中切實保障其意見的陳述權,並在裁定中將其意願納入考量。這不僅涉及程序正義,也關乎未成年子女在法律程序中作為獨立個體應有的尊重和權利。尤其在跨國親權糾紛中,法院更需慎重處理,以防止因慣居地的改變給未成年子女帶來不必要的困擾與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