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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是什麼?】父母離婚後,誰能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完整解析!
父母離婚時,最常見的爭議之一就是「監護權」的歸屬問題。本篇文章將帶您深入瞭解:
✅ 什麼是監護權?
✅ 法律依據為何?
✅ 法院如何判斷誰適合擔任監護人?
✅ 如何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
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關鍵詞】:親權=監護權
🔹 所謂「監護權」,法律上稱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也就是「親權」。
🔹 監護權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對孩子的法律義務。
離婚時,父母可以協議:
若無法協議或談判破裂,可由下列人員請求法院裁定:
法院在裁定監護權歸屬時,唯一最高原則是:
「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民法第1055條、第1055-1條)
📌 雖然這是抽象的法律用語,但法院實務上會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年幼子女:通常較適合由主要照顧者(多數為母親)監護。
🧑🎓 青少年階段:法官更重視子女的主觀意願與生活選擇。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法院應讓具備判斷能力的子女表達意見。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也明確指出:
法院會盡量避免環境突變,以保障子女的心理與生活穩定。
例如:
👨👧👦 若子女間有兄弟姊妹,法院通常會將他們交由同一方監護,以維持情感連結。
但對於年紀較大的青少年,則尊重個別意願與個案需求。
法院依據《民法》第1055-1條,會針對下列條件進行比較分析:
💰 是否有能力提供子女穩定的生活、教育與醫療照顧?
🏠 居住環境是否安全、有助於子女身心發展?
💡 父母是否願意主動照顧孩子?
❤️ 是否積極維持與子女之間的情感?
⚠️ 若父母其中一方排斥讓孩子接觸另一方,可能會被認為不利子女成長(違反友善父母原則)。
若父母間有明確協議,法院通常會尊重,但仍需確認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根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子女的意願」+「現有生活環境的穩定性」=判定監護權歸屬的核心!
法院特別強調「繼續性原則」,也就是子女目前的居住地、學校、人際關係應保持不變,以利健康成長。
監護權的分配,不是在懲罰某一方父母,而是法律保障孩子成長權益的重要安排。
📌 重點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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