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提供最具成本效益的法律解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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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事由,原則上執行程序不會停止。債務人如果想停止強制執行,除了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例如開始清算、破產、更生)以外,必須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相關步驟如下:
1.必須評估有沒有提起下列訴訟的可能性
聲請回復原狀。
提起再審之訴。
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這是最常見的狀況
對於和解提出繼續審判之請求。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
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
2.債務人提起以上任何一種訴訟後:
可向法院(受理訴訟或聲請的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如果裁定准許停止執行,通常會要求債務人必須提供擔保金,才能停止執行。
3.債務人必須依據准許停止執行之裁定書辦理擔保提存,然後將停止執行裁定書、擔保提存通知書送給民事執行處,民事執行處就會停止執行。
4.執行案件停止後,債務人就必須與債權人進行訴訟,執行程序會停止到訴訟案件判決結果出來為止。
5.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可以視情況合併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
聲請停止執行是跟執行處強制執行程序賽跑,因為停止執行的範圍僅限於還沒有執行完畢的執行程序,已經被拍賣的動產跟不動產、被債權人收取走的存款,即使法院准許停止執行也不能恢復到執行程序前的狀態(回不去了)。
因此如果你有停止執行的事由,儘快找強制執行方面專業的律師討論,以免來不及阻止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