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提供最具成本效益的法律解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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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逍遙律師接到行動電話通信公司的行銷電話話:趙先生,我是〇〇〇客服行銷專員,敝姓…
接下來的大意是,你的行動電話合約到期了,我們提供你2年原條件續約方案,每個月一樣只要499元吃到飽。
雖然攜碼有較好優惠,但原門號通信品質都能接受(其實是懶得換)。所以我只問「條件都一樣嗎?」行銷人員回答「是」。我就同意續約兩年,然後電話那頭就開始撥放錄音合約內容,當時有點吵雜,我也沒怎麼認真聽。
接下來一天就陸續收到電信公司多封簡訊通知,打開我的電信客服APP看合約,發現合約內容除了月租費一樣,其他部分跟原合約有點差異,感覺變差了,又發現有比較好的方案,我就決定「解除契約」。
隔天直接到住家旁的直營門市,說明一下前天辦了門號續約,現在要「解除契約」
門市人員說:「終止契約要付違約金」,啥 ?
我說:「我要解除契約,不是終止契約」
門市人員:「你是要取消續約,取消續約要透過原電話行銷專員取消」(P.S.取消續約不是標準法律用語,沒關係意思能了解就好)
門市人員幫我連絡後,約30分鐘後電話行銷專員就打電話來了,問為什麼不續約,我只回「合約內容不合需求」,對方也不囉嗦就幫我取消原本的續約(解除契約)
電話行銷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通訊交易」的一種,消費者進行通訊交易依消保法規定是享有7日的猶豫期,在7日內消費者是可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須附任何理由,企業也不可以收取任何費用。
很多企業在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都會說,電話我們都有錄音,合約你都有同意,契約已經生效了。然後不懂法律的消費者就被打發走了!
消費者同意下,契約是生效沒錯!但是法律就是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情況下所成立的契約可以在7日內反悔---解除契約。
#千萬不要被糊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規定: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部份情況不適用7日猶豫期間
新修正消保法第19條對於通訊交易設有合理例外情事,一些具特殊性質的商品或服務將不再適用7日猶豫期間。
依據行政院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另外,例如藝文展覽票券、藝文表演票券、線上遊戲、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國內(外)旅遊、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等契約,已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17條第1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仍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亦排除7日猶豫期間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