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協議離婚(民法第1049條所稱的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
其中協議離婚是最常見的離婚方式,透過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及2位見證人見證簽名後,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而完成離婚手續。以下將進一步詳細說明撰寫離婚協議書應注意的事項:
1. 確認雙方同意離婚
- 協議離婚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第1049條,協議離婚(兩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協議解除婚姻關係,並且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得簽署離婚協議書及兩名證人簽名。因此,離婚協議書中應清楚記載雙方已充分理解離婚的法律後果,確保雙方是自願達成離婚協議。
- 協議書簽署:協議書應包含雙方簽名及證人的簽署。
2. 財產分配與債務處理
- 離婚協議書沒有一定要記載財產及債務之分配,但強烈建議要一併列入約協議書中。
- 財產分配原則:協議書應詳細列出婚前及婚後財產的分配方式,並且明確區分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例如,婚後購置的房產、車輛、投資等應如何具體分配,並根據雙方同意的方式進行處理,避免產生後續爭議。
- 債務承擔:婚姻期間累積的債務,如共同購買房產的貸款、車貸等,應在協議書中明確規定雙方如何分擔。協議書中可以包括雙方同意對各自債務負責,並放棄對方未來的求償權。
- 補償條款:例如,協議書中如涉及房產持分轉移的安排,應詳細規定補償金額及支付時間及方式。建議對此明確規範,確保雙方在財產分割結算上無爭議。
3. 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俗稱監護權)、扶養費及探視權安排
- 監護權安排:協議書應明確約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任親權人,也可以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在協議書中應詳細列明監護權的歸屬,並應約定孩子與哪一方同住。
- 扶養費的支付:子女的扶養費應在協議書中詳細規定,包括支付的金額、期限及支付方式。例如,扶養費是否按月支付,以及何時停止支付(如孩子成年或完成學業)。協議書可以包括未按時支付的懲罰措施,如滯納金或提前到期支付的安排。
- 探視權安排:如果未擁有主要親權的一方有探視需求,協議書應詳細規定探視的具體時間、頻率及方式。例如,協議書可以約定每兩週探視一次,並在寒暑假及重大節日期間調整探視安排。同時,應尊重子女年齡較大時的意願,例如16歲以上的子女可自由選擇與哪一方同住。
4. 放棄日後財產與贍養費要求
- 放棄後續請求權利:為避免未來糾紛,雙方可以在協議書中約定,除協議中列明的事項外,雙方放棄對對方提出贍養費、財產分割或其他形式的請求。這樣的條款能夠防止離婚後一方再次對另一方提出財產請求。
5. 證人確認與法律效力
- 證人要求:依據民法,協議離婚需兩名證人確認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因此,協議書中應包含證人簽名,證人須確認雙方已確實有離婚意願。
- 戶政登記程序:雙方應一同持離婚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算完成離婚,證人並不需要一同前往。
6. 其他特殊安排
- 特殊情況處理:協議書可以考慮特殊情況的應對措施。例如,協議書應明確規定如果發生某些特殊變更情況(如經濟狀況變化、子女重大疾病等),雙方如何協商處理這些變動。
離婚方式可以協議離婚、裁判離婚或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的方式進行。協議離婚是雙方最為快捷的方式,但也應注意協議的合法性,並遵循法律程序完成離婚登記。雙方也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撰寫並審核協議書,避免日後因模糊條款或疏忽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必要時可以考慮法院調解或訴訟程序,尤其是在雙方難以就重要問題達成一致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