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家庭暴力?
1. 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2. 105年2月4日起,情侶間暴力事件(即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
保護令的種類與聲請方式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這些保護令旨在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安全,每種類型的保護令具有不同的聲請條件和程序。
1. 通常保護令
- 聲請人:由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等)提出聲請。
- 審理方式:通常需要經由法院開庭審理,核發後立即生效。
- 有效期限:最多可持續兩年,期滿前可以申請延長。
- 申請方式:透過聲請狀向法院提出。或撥打 113 保護專線尋求協助,或至任何一個警察局、派出所,家防官會通報社工提供相關支援,協助填寫保護令聲請狀及準備相關文件。
- 內容:禁止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或接觸受害者,甚至可要求相對人(施暴者)遷出住所,或支付必要的費用如租金或醫療費等。
2. 暫時保護令
- 聲請人:與通常保護令相同,由受害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
- 審理方式:不需要經過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書面審核後就可以迅速核發,暫時保護令於核發時就生效,如尚未聲請通常保護令者,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者。通常保護令聲請准許或駁回時,暫時保護令就失其效力。
- 聲請方式:與通常保護令相同,透過聲請狀進行(一樣可以由警察機關協助填寫聲請狀)。
- 內容:與通常保護令相似,包括禁止暴力、禁止騷擾和遠離特定場所。
3. 緊急保護令
- 聲請人:僅限於檢察官、警察局或地方主管機關(如社會局)提出,這種保護令特別針對情勢緊急、受害人有即時危險的情況。
- 審理方式:不需經過審理程序,法院可在夜間或假日發佈。
- 聲請方式:透過書面或科技方式(如傳真或電話)申請,以加速核發流程。
- 有效期限:法院核發後立即生效,直到其他保護令取代或情況不再需要。
- 內容:類似通常保護令,重點在於迅速保護受害人,包括立即命令相對人遠離受害者。
如何聲請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的過程較為簡單,以下是具體的步驟:
1. 聲請地點
- 法院: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家庭暴力相關案件多數由家事法院管轄。
- 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後警察或社工會協助填寫聲請文件,並且警察可以代為提出緊急保護令聲請。
- 113保護專線:受害人可撥打專線尋求指導,專業社工或警方可協助處理。
2. 準備的文件
- 聲請狀:聲請人應提供相關資料並填寫聲請狀,司法院網站上提供聲請狀範例。
- 戶籍謄本:申請時需提供被害人和相對人的戶籍謄本。
- 證據:例如驗傷證明、照片、錄音等暴力事實的證據。
- 其他證件:如汽車行照、土地證書等,視情況而定。
3. 費用
根據法律,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等程序免收裁判費,但其他如影印、抄錄費用需自費支付。
注意事項
- 安全措施:如果受害人在出庭時有安全顧慮,應提前向法院提出,以便安排適當的保護措施,如由社工陪同出庭。
- 延長申請:通常保護令的期限可申請延長,最長為兩年,且無延長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