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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有幾種?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如何計算?
夫妻之間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果沒有約定登記,那就是用法定財產制。
以下是三種夫妻財產制的介紹:
1.法定財產制
2.共同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的一種)
3.分別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的一種)
我們所遇過的案例,95%以上都是屬於未約定的法定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婚後個別積累的財產如何在婚姻關係結束後分配?根據《民法》第1030-1條等相關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依一定原則辦理。以下將詳細說明如何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並舉例說明實際應用。
一、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基本原則
根據《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各自計算婚後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中所負的債務後,將其現存婚後財產之剩餘差額予以平均分配。但有以下例外情形:
此外,若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導致平均分配不公平的情況下,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剩餘財產計算與清償債務的處理
《民法》第1030-2條明確規定,如夫妻一方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中債務,應將此納入計算。例如,若夫以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購房的貸款,此部分清償支出要列入夫的婚後財產。
三、避免財產減少行為的處理
《民法》第1030-3條規定,若夫妻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以減少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權,該財產應追加計算並視為現存財產。但若該行為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的合理贈與,則不在此限。例如,若丈夫陳俊明於離婚前五年內轉移婚後存款至其兄弟名下,妻子張美華有權要求將此資產計入夫的婚後財產。
四、案例說明:陳俊明與張美華
案例背景:陳俊明和張美華在2010年1月1日結婚,結婚時夫陳俊明已有A屋一戶價值800萬,同時背有500萬元之房貸,並有車輛1部(無貸款)。張美華結婚時則有存款400萬,婚後共同經營家庭生活,累積了不少財產,但兩人因生活理念不合而於2024年10月1日離婚,離婚時需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現存財產計算:
財產計算與分配:
2. 剩餘財產差額計算:
特例情況: 若陳俊明曾於離婚前五年內將一筆價值100萬元的資產無償贈予友人,而非履行道德義務,則根據《民法》第1030-3條,張美華可要求將該筆資產納入剩餘財產計算。這樣一來,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經增至1420萬元,因此妻得請求夫分配該差額之半數,即710萬元。,達成公平的分配結果。
五、夫妻之間債務清償的影響
根據《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負有清償債務的責任。如果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另一方的債務,則可主張償還。此原則在實務中,如張美華以其個人存款支付陳俊明的事業債務,張美華可主張這筆費用作為婚後的財產分配計算。
六、遲延給付與責任
若因婚姻解消後雙方未能及時支付應分配的財產,《民法》第229條規定遲延給付的責任,訴訟開始時會產生遲延利息。舉例來說,若陳俊明未能於判決確定後及時支付剩餘財產分配額,張美華可要求其支付從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的百分之五遲延利息。
七、實務見解
在司法實務中,法院會考量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貢獻,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等,進行綜合衡量。若夫妻一方長期擔任家務而未有收入,法院仍會視其貢獻,調整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