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護權?
民法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因此「監護權」在法律上的正式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簡稱「親權」,是權利也是義務。
夫妻離婚後,關於監護權無法達成協議給爸爸或媽媽還是雙方共同擔任,就可以聲請由法院來判決(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合併聲請法院判決監護權給誰)。
法院決定監護權要判給誰,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就是民法第1055條、第1055-1條,法律要求以「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以確保子女在父母離婚或其他親子事件中,能獲得穩定且健康的成長環境。但「子女之最佳利益」是不確定、抽象的法律概念,具體判斷標準無法直接從法律條文看出來。法院在實務操作中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各項因素,結合學者專家和實務見解進行判斷,歸納起來主要依據幾個原則:
未成年子女因素部分
- 子女的年齡與性別:對於年幼的子女,法院通常會傾向於母親作為主要照護者,這是基於幼兒期對母性養育的需求,但並不絕對適用於所有案例。在幼兒成長至能理解周圍環境時,法院更會傾向於聽取其意願及需求,以尊重其成長階段的個性與身心狀況。若子女已達一定年齡,如青少年階段,法官會尊重其自主的意願,這是基於成長階段子女對自己未來生活方式的參與及選擇權的尊重。
- 子女的意願與人格發展需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子女表達意見權利》文件中的要求,法院若未提供子女適當表達意見的途徑(除非急迫或不適當等特例),即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之虞,可能影響判決之公正性。我國最高法院曾經判決,若未成年子女具有表達意見的能力(可能5歲或7歲以上,看具體個案而定),且主觀上希望向法院陳述意見,則法院應給未成年子女表達意願機會,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也支持此一見解。而且法院不可以跑龍套式、形式性地聽取意見,而應認真對待子女的陳述。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指出,尊重子女意願與其人格發展需求,是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和人性尊嚴之重要基礎,因此子女的意見很大程度影響法院的判決。
- 現狀維持原則與照護穩定性(繼續性原則):法院會考量未成年子女的穩定成長需求,避免頻繁的環境變動所帶來的心理不安,確保未成年人生活環境的穩定性。因為很多研究都支持,穩定的生活和照護環境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成長十分重要。因此法院傾向於尊重子女目前的生活狀況,除非變動是明顯有利的、或現狀有害及確實不利子女最佳利益,才會考慮變動。例如憲法法庭在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強調「繼續性原則」,若父母一方請求子女遷移至新居地,要考慮子女對原居地的依賴,避免子女因生活環境的變動受到過大影響。
- 手足不分離原則:當子女中有兄弟姐妹且年幼時,基於手足對於子女情感發展和心理健康至關重要,法院傾向於他們給同一人照顧,讓兄弟姐妹可以有情感聯繫及彼此支持。但如果子女已經是青少年階段時(12歲以上或視個體發展而定),根據個案情況,法院會參考子女意願及狀況,避免強行將兄弟姐妹置於同一環境。
父母雙方因素的衡量與考察
法院在判定親權人時,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列舉的判斷標準比較父母雙方的年齡、性格、健康情況、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以及對子女的教育和照護意願。尤其在父母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法院需考量雙方的親職能力與監護意圖,並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不因父母間的對立而受損:
- 經濟能力與生活環境:在親權判定中,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是一項重要考量,但這不是唯一的依據,而是評估父母是否能提供子女身心健康發展所需的物質條件和穩定環境。若一方相對於另一方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持子女的教育、生活、心理需求,且環境對子女成長有正面作用,則將有利於其爭取親權。
- 父母教養意願與親子感情:父母的照顧子女的意願與平常親子互動也是判斷的重要因素。法院會評估雙方在離婚或分居後,是否仍積極維護與子女的感情聯繫,並持續承擔照護責任。父母不應出於自我利益而剝奪另一方的親權行使或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友善父母原則)。
- 尊重雙方意願的監護協議:若父母能達成協議,法院一般尊重其協議內容,尤其是子女的生活安排及探視方式;若協議未能達成或協議內容有損子女利益,法院會職權決定親權行使方式及探視方式。
關於「最佳利益」原則的法院最新觀點
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子女的意願是判斷其最佳利益的關鍵,法院要在案件中尊重子女的獨立人格權及人性尊嚴。應避免隨意變更子女的生活環境,以確保其在現居地的穩定發展。判決特別指出「繼續性原則」的重要性,即法院在裁定子女的親權安排時應考量子女的生活習慣、學習環境及社交關係等因素,避免因生活環境變動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全成長。
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是圍繞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目的確保裁判結果能最大程度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環應全面考量子女的身心需求、穩定性需求、年齡和意願,以及雙親的監護能力。白話文誰照顧小孩對小孩最有利,就應該由誰來照顧小孩。